(2016)湘04刑更1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梁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375号罪犯梁伟,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02)潭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梁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附带民事赔偿59401元。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理,裁定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二00五年三月、二00八年四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0年六月、二0一二年五月、二0一四年十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伟在服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伟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