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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8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王海全等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终821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广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广州市恒基生辉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国宴酒业有限公司,张亚玉,王建明,王海生,王海全,广东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8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程林权,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林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许乐生,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恒基生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广峰。原审被告:广州国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立俊。原审被告:张亚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原审被告:王建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王海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原审被告:王海全,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原审被告:广东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冠余。上诉人周广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三支行、广州市恒基生辉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国宴酒业有限公司、张亚玉、王建明、王海生、王海全、广东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周广明并未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后本院通过原审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向其送达《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但周广明仍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述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广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广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筱锴审 判 员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翠萍邓少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