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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116执恢14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林文霞与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霞,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116执恢140之二号申请人林文霞。被执行人张国华。申请执行人林文霞与被执行人张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林文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陂民商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国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京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