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苏善超挪用公款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21号苏善超:你因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6)建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宁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以“认定挪用公款13000元证据不足,系自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本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你认为挪用公款13000元用于炒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以预支外勤费的名义向单位借款,擅自挪用炒股,有你本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晓明、周龙昌、李健等人的证言,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地质勘查大队财务凭证、张晓明的委托书及公证书、证券交割清单、证券资金户存款单等证据证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挪用13000元公款用于炒股的事实。故对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你认为构成自首的申诉理由,经查,你虽然在立案前向本单位交代了挪用的事实,但你是在单位根据群众举报找你谈话后才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属于被动交代,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属于以自首论的情形。故你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