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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宗栋敏与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栋敏,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2124号原告:宗栋敏,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过俊峰、张翔翔,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04937520K。法定代表人:张光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武,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立新,该公司员工。原告宗栋敏与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巢湖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帐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安庆桐城支行,户名: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号:16×××82)进行了查封。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户的查封。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解除对被告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安庆桐城支行,户名:安徽省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帐号:16×××8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化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