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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刑更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曹金哥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金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370号罪犯曹金哥,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金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曹金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9092.12元。宣判后,被告人曹金哥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7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曹金哥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曹金哥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曹金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曹金哥共有奖励分106.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金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金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9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