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金森、孙勤英等与陈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森,孙勤英,陈礼,王梅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432号原告:刘金森,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孙勤英,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刘金森之妻。上述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刘焕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礼,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胶州市,现住址。被告:王梅花,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负责人:薛岳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森、孙勤英与被告陈礼、王梅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陈礼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陈礼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77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车邦国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人民陪审员 王振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