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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敬延耀与胡睿智、杨鑫、甘肃万立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廷耀,胡睿智元,杨鑫,甘肃万立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29号原告敬廷耀。委托代理人赵文卿,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睿智元。被告杨鑫。被告甘肃万立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科技街178号法定代表人胡睿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敬廷耀诉被告胡睿智、被告杨鑫、被告甘肃万立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廷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16元,减半收取37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怀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