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卞相宝与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相宝,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卞相宝,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曹德标,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谢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869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