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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中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南昌市炜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南昌市炜烨科技有限公司,赖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负责人:熊晓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元小勇,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昌市炜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赖巍峰。被执行人:赖巍峰,男,汉族,1976年3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南昌市炜烨科技有限公司、赖巍峰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支付预付款本金5995006.2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均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计算,具体计算时间及金额: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1995006.22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案件受理费54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04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对被执行人南昌市炜烨科技有限公司、赖巍峰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南昌市炜烨科技有限公司5234.1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6年6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为605.4049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604.886487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国栋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厉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震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