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单群申请于志刚、贡树杰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群,于志刚,贡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单群,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户籍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于志刚,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锡林浩特市鑫德岳农牧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贡树杰,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锡林浩特市,现住及户籍同于志刚,与于志刚系夫妻关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231619.95元,未执行标���6231619.95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