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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彦荣与新疆富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荣,新疆富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946号原告:张彦荣,女,汉族,1975年4月,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李炎钢,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疆富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申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荣与被告新疆富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富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荣撤回对被告新疆富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预交1155.58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1130.58元。代理审判员  王国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泓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