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5民初18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光华诉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华,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8307号原告王光华,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9号3号楼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月阳,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原告王光华与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光华,闽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月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光华诉称:2014年3月3日,我入职闽商公司,任风控经理。我的月工资为15000元。闽商公司每月发放我80%的工资,另外20%的工资年底或离职时发放。2015年3月2日,我的劳动合同到期。闽商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6月20日,闽商公司开始与我签订合同。2015年7月8日,我才拿到劳动合同。2015年8月18日,闽商公司与我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闽商公司未支付我工资差额,也没有支付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故我诉至法院,要求闽商公司支付1、2015年1月1日至8月17日工资差额22655元及赔偿金22655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830元及赔偿金22830元;3、2015年3月3日至7月8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5778元;4、2015年8月18日工资562元及赔偿金562元。闽商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综合评分标准支付员工20%的工资。王光华的评分为40分以下,故20%的工资全部扣发。王光华在工作时打架,根据员工手册,应扣除绩效工资。王光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我公司已与王光华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2015年8月17日,王光华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其2015年8月18日的工资。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王光华入职闽商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2014年5月15日,王光华填写转正申请表,该表显示王光华的转正薪资为15000元。2015年1月8日,闽商公司发放王光华2014年20%的工资28800元。2015年3月2日,闽商公司与王光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王光华称第二份劳动合同系其于2015年6月26日倒签的。王光华就其所述提交其QQ聊天记录一份,聊天记录中有其于2015年7月8日询问“我的劳动合同公司签了没有”的内容。闽商公司对此不认可。闽商公司称20%的工资为绩效工资,因王光华评分低于40分,故其2015年的绩效工资全部扣除;闽商公司就其所述提交1、员工手册一份,员工手册显示未达到评分标准扣发绩效工资、打架造成人身伤害扣发绩效工资,闽商公司未提交将员工手册送达王光华的证据;2、王光华的评分量化表,该表显示王光华的得分低于40分,该表没有王光华的签字确认;3、录像一份,该录像显示王光华与其他员工打架。王光华对此不认可,称其20%的工资为固定工资,与评分不挂钩;王光华就其所述提交其与闽商公司总经理章××的录音一份,在录音中,章××认可王光华的20%的工资是固定工资,下月发工资的时候将一次性发给王光华。2015年8月18日,王光华在员工离职通知单上签字,该通知单显示王光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于2015年8月17日正式离职。王光华称其想要离职证明,故才在通知单上签的字。同日,闽商公司为王光华出具离职证明,称王光华于2015年8月17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光华称系闽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王光华就其所述未举证。庭审中,王光华为证明其20%工资的发放情况,提交其与闽商公司财务居经理的录音,在该录音中,有王光华系提前离职的内容。王光华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闽商公司支付工资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656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王光华的仲裁请求。王光华对仲裁结果不服,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6562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录音,员工转正申请表,工资流水单,QQ截图,完税证明,员工离职通知单,评分量化表,员工手册,视频资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光华的月工资为15000元,闽商公司每月发放王光华80%,闽商公司称另20%为绩效工资,但其提交的员工手册没有王光华的签收证据,其提交的评分量化表没有王光华的签字认可;故其所述本院不予采信。王光华提交的其与闽商公司总经理章××的录音中,有章××认可王光华的20%工资为固定工资,下月将一次性发放给王光华的内容,可以佐证王光华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闽商公司应支付王光华2015年1月1日至8月17日工资差额22517.24元(15000元×20%×7个月+15000元×20%÷21.75×11天)。王光华签字的员工离职通知单显示其因个人原因离职,且王光华就其所述系闽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亦未举证,故本院采信闽商公司的主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现王光华自己提出离职,闽商公司无需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王光华已与闽商公司签订了2015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期间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否是倒签,闽商公司均无需再向王光华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王光华签字认可的员工离职通知单已明确载明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17日解除,王光华要求闽商公司支付2015年8月18日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光华要求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2015年8月18日工资的赔偿金,因无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光华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期间工资差额二万二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二、驳回原告王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慧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新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