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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5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钱伟德诉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55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伟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凤娟(系钱伟德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伟德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原上海市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桥集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金桥集团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钱伟德户农村村民私房在拆迁范围内。1994年4月27日,钱伟德作为户代表与金桥集团签订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拆迁双方同意互换房屋产权,按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结算差价,钱伟德户被拆迁农村村民私房建筑面积155.02平方米,由金桥集团以XX路XX弄XX号XX室(建筑面积76.62平方米)新建房屋换给钱伟德户,以互换的新房在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内、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新房成本价的三分之一出售;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十四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新房的成本价出售;双方还结算了其他各项补偿款。安置协议已经履行完毕。钱伟德入住安置房屋,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后钱伟德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上述安置协议无效;并要求金桥集团对其重新补偿安置。原审认为,金桥集团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合法的拆迁人,钱伟德户的农村村民私房在拆迁范围内,系被拆迁人,钱伟德具有签约主体资格。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故钱伟德与金桥集团签订安置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当时的拆迁法律规定,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换产权。私房所有人与拆迁人应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结算差额价款。金桥集团对互换的新房的出售价格的结算也符合本市的相关规定。据此,可以认为金桥集团对钱伟德户进行补偿安置并无不当。安置协议系钱伟德、金桥集团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也全部履行了协议内容,并无合同无效的情形,也不存在金桥集团以欺诈手段骗取签约的情形。现钱伟德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钱伟德的诉讼请求。钱伟德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钱伟德上诉称,被上诉人金桥集团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开始实施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欺上瞒下,未根据相关政策实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胁迫其签署安置协议,房屋评估价格过低,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上述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重新补偿安置。被上诉人金桥集团辩称,其依据实施拆迁时合法生效的法律法规对被拆迁房屋合法进行拆迁并已经完成安置补偿工作,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上诉人金桥集团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于1994年就被拆迁房屋拆迁一事与上诉人钱伟德协商确定协议内容,签订安置协议。该协议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金桥集团依据拆迁时的法律法规足额补偿安置钱伟德户,并无不当。现安置协议早已履行完毕,上诉人钱伟德又以被上诉人金桥集团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安置补偿为由,主张安置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予支持。上诉人钱伟德对其所称房屋评估价格过低、其被胁迫签署安置协议等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钱伟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钱伟德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任德康审判员  魏海虹审判员  董礼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诸方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