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小路与陈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路,陈世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880号原告张小路,男,生于1980年10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斌,重庆市梁平县袁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世安,男,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路诉被告陈世安一案中,原告张小路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路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路撤回对被告陈世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张小路负担。审判员 何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