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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小路与陈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路,陈世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880号原告张小路,男,生于1980年10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斌,重庆市梁平县袁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世安,男,生于1964年11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路诉被告陈世安一案中,原告张小路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路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路撤回对被告陈世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张小路负担。审判员  何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