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民终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昆、被上诉人李江妮与原审被告尉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昆,李江妮,尉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民终1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昆,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芮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郭自成,男,芮城县陌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江妮,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芮城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秀红,山西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尉亮亮,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芮城县人,农民。上诉人李昆、被上诉人李江妮与原审被告尉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昆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自成、被上诉人李江妮、原审被告尉亮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1月5日被告尉亮亮丈夫李治迎(已病故)向原告李江妮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示有借条一份(复印件),后来李治迎又向原告借款,累计给原告出示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江妮人民币现金叁万叁仟元正(33000元正)借款人李治迎月息1分5厘2012、7、12年。”在李治迎住院期间,原告找被告尉亮亮,尉亮亮在该借条上签名。2013年1月30日原告李江妮和其他几个债权人在被告家,及被告尉亮亮、女儿李娟、被告李昆和媳妇尉妮子在场,通过桥头村委会调解主任李民乐主持调解:被告全家人一致认可,李治迎借款是给儿子李昆购车用,李昆说,大家借款帮助买车,他爸的借款就是他的借款,他以后一分不少的还大家,但有他爸在,他不能在借款条上签字。审理中,被告尉亮亮辩称是原告强迫她在借条上签的名,原告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佐证这一事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据、证人出庭证实及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在卷证实。原审认为,二被告亲属李治迎向原告借款,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同时被告尉亮亮在李治迎住院期间,原告找被告尉亮亮,尉亮亮也在借据上签名认可该债务,后原告又在二被告家里,通过本村调解主任李民乐的调解,二被告及家人均认可该债务是给被告李昆买车所用,被告李昆也承诺他以后会还的,显然该债务系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合法有效,二被告理应偿还。审理中,被告尉亮亮和被告李昆委托代理人均辩称,该债务系其亲属李治迎吸毒所欠,属个人债务,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这一主张,且二被告均辩称放弃继承,这显然与当时通过村调解主任调解时的陈述不一致,相互矛盾,故二被告的辨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尉亮亮、李昆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江妮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分5厘从2012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李昆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我父亲借款用途我并不清楚,其在世时与我分居生活,其债务与我无关。一审判决依据的调解证明内容不实,亦无双方当事人签字,根本不存在调解过程,该证明属虚假证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义务。被上诉人李江妮答辩称,上诉人父亲借款时说过是给上诉人买车,我方有证据证明。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尉亮亮答辩称,我丈夫借款我与儿子均不知情,不存在买车的事情。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录音记录和谈话笔录各一份,被上诉人对该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以谈话笔录没有李民乐签字为由对其真实性予以否认。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亦提供一份录音记录,上诉人以不属于新证据为由不予质证。其他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李昆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调解证明系虚假证据,但其提供的对调解人李民乐的谈话笔录没有李民乐的签字,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所提供的录音记录印证了李民乐在调解证明上盖章属实,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李民乐没有参与调解的事实。故上诉人以该两份证据反驳和否定调解证明,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180元,由上诉人李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云芳审判员 谢冬梅审判员 王武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梦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