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与蔡群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蔡群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37号。负责人胡红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洋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蔡群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诉被告蔡群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在诉讼期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国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