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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行审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户县国土资源局与韩卫彬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户县国土资源局,杭建峰韩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25行审490号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户县南环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建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涛,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住该局。委托代理人孙海英,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住该局。被申请人杭建峰韩卫彬,男,196874年16月8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户县大王庞光镇梧南村五组孙姑村二街***号。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杭建峰韩卫彬履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被申请人因非法占地,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户国土监罚字〔2015〕第113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月210日向被申请人杭建峰韩卫彬送达。被申请人杭建峰韩卫彬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与相关政府部门对被申请人韩卫彬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了部分拆除。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4月18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杭建峰韩卫彬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杭建峰韩卫彬所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户国土监罚字〔2015〕第1133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人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审查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杭建峰韩卫彬负担。审判长  李宏涛审判员  赵建萍审判员  高军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冰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