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吴兴世与牟启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世,牟启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1民初1043号原告吴兴世,男,汉族。被告牟启兴,男,汉族。原告吴兴世诉被告牟启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兴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牟启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牟启兴夫妇到原告处介绍其至牟启兴所分包的成都市新津县花园镇沁风御庭房产修建住房。在打工期间,工人平时的生活费都是在施工负责人牟启兴处领取,同时工资的结算也是由被告负责核算与发放。被告本应在2016年2月份向原告结清剩余人工工资12030元,但被告牟启兴没有按约定时间支付,于2016年3月8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上载明欠款金额1203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牟启兴支付其拖欠的人工工资12030元。被告牟启兴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吴兴世在被告牟启兴所分包的工程成都市新津县花园镇沁风御庭房产修建住房,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上载明“欠到吴兴世新津花园工地人工工资12030元”。后原告持欠条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本院在前期审理牟启兴作为被告的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当中,牟启兴均确认其在成都市新津县花园镇沁风御庭房产分包工程及拖欠工人劳务工资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分包的工程工地上打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人工工资欠条,能够直接证明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的事实,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原告工资的前提下,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启兴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兴世工资欠款120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牟启兴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