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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4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桂荣与江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徽,黄桂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桂荣。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徽与被上诉人黄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江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0元,由上诉人江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源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