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4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桂荣与江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徽,黄桂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桂荣。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徽与被上诉人黄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江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00元,由上诉人江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代理审判员 沈维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源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