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663号本院2016年6月24日对原告柴战君与被告尚汉森、尚军科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326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正文第1页第1行“柴战君”后应增加“又名柴站君”。审 判 长 胡二波审 判 员 丁乐利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克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