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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663号本院2016年6月24日对原告柴战君与被告尚汉森、尚军科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0326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正文第1页第1行“柴战君”后应增加“又名柴站君”。审 判 长  胡二波审 判 员  丁乐利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克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