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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7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宝兴县启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浩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兴县启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浩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宝兴县启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小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浩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法定代表人邓碧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浩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宝兴县启晟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浩源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苟伟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