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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田文杰申请执行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第六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杰,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第六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2执35号申请执行人田文杰,男,65岁。被执行人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第六项目部代表人张立成,男,该项目部经理。原告田文杰诉被告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第六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锦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富商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第六项目部于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田文杰借款本金29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6年1月21日原告田文杰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第六项目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田文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执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