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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行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长益、谢天龙等与灵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长益,谢天龙,灵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7行终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长益,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伯劳镇灵塘村委会伯友一队农民,现住灵山县。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天龙,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伯劳镇邓阳村委会山垌口队农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上诉人谢天龙的委托代理人陈长益,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灵山县伯劳镇灵塘村委会伯友一队农民,现住灵山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灵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灵山县灵城镇新光路。法定代表人李海生,局长。上诉人陈长益、谢天龙因注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15)灵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灵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从被告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材料显示,原告谢天龙自2009年6月10日领取了灵山县文利镇天龙木器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后,在其经营活动中一直没有依据规定参加验照,且没有办理歇业等手续,由于原告的行为,在2010年12月7日其营业执照被灵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并于红盾网上公示。营业执照被注销后,至2013年6月10日其原办理登记的营业执照自然期满期间,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提出过续登记、换证或者变更登记申请,也没有提出过异议。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营业执照不按规定参加验照的后果,原告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应该是知晓的。原告在起诉书中也承认“由于各方的主客观原因2010年未参加验照,是原告的过错,愿承担一切过错责任。”至2015年7月27日,原告在其原灵山县文利镇天龙木器加工厂营业执照期满2年多后,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原告提供不出未在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正当理由及不可抗力的法定事由。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原告提起的行政起诉已超过了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陈长益、谢天龙的起诉。上诉人陈长益、谢天龙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上诉人认为灵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2月7日对文利镇天龙木器加工厂作出宣告破产的注销登记行为错误,应予撤销,《电脑咨询单》是一审法院李智东法官和被上诉人伪造,对上诉人“宣告破产”造成上诉人损失巨大。为此,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灵山县人民法院(2015)灵行初字第28号裁定;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于2010年12月7日对灵山县文利镇天龙木器加工厂作出宣告破产的注销登记,请求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的名誉,赔偿上诉人的损失435816元;3、依法追究原审法院法官李智东送达出示“宣告破产”《电脑咨询单》的法律责任;4、追究被上诉人伪造“宣告破产”《电脑咨询单》的法律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工商行政机关对收缴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因灵山县文利镇天龙木器加工厂未按规定参加验照,灵山县工商局根据上述规定于2010年12月7日注销了灵山县文利镇天龙木器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并在广西红盾网上公示。上诉人未对灵山县工商局的注销行为提出异议,亦未对营业执照申请换证或变更登记申请,至2015年7月,上诉人才对灵山县工商局的注销登记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上诉人的上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 盛审 判 员  钟凌意代理审判员  陆美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