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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雷,张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雷,男委托代理人尹占杰,律师被执行人张军鹏,地址中牟县官渡镇马庄桥村。张小雷与张军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015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军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军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军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小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军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小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