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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曹尚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黄河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尚,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黄河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2832号原告曹尚。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黄河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南沙路口。负责人魏琳婷。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81号。法定代表人BRUNO,ROBERTMERCIER。原告曹尚与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常熟黄河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退还原告购买价款27元,并赔偿1000元,共计1027元;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两被告未到庭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2016年3月7日购物发票一张,发票上载明“小林煎饼超值综合包”等商品名称;2、小林煎饼超值分享包实物一包,外包装上生产日期显示为2015年7月6日,保质期八个月。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所售商品已超过保质期。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发票上载明的“小林煎饼超值综合包”与其提供的实物上显示的名称“小林煎饼超值分享包”并不一致。本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