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1刑初9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通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科科长,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3月25日被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16日被通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通县检刑检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洋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宗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担任通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科科长,负责通化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报销的复审工作期间,未按照职责和相关规定对经办人罗某某(另案处理)提交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初审报销材料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致使罗某某利用虚假票据骗取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7.9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向纪委、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自首说明、人口信息表、前科劣迹证明、公务员职务任免审批表、关于收回离休干部报销说明、通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科主要职能、长期异地居住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程序、离休老干部医药费报销明细表、通化市离休干部医疗票据审批单、查封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迟某某、车某某、侯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笔录和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玩忽职守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理方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