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林小卫与戴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卫,戴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378号原告:林小卫。委托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玲,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安斌。原告林小卫为与被告戴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戴安斌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3日,被告戴安斌向原告林小卫借款人民币1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安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小卫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14元,由被告戴安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71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夏群佩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人民陪审员 阮文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俊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