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潘勇与陈景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勇,陈景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财保29号申请人潘勇。被申请人陈景清。申请人潘勇与被申请人陈景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潘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景清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复兴西路53-××号房产(房产证号:00××87、00××88)进行财产保全,保全标的54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景清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复兴西路53-××号房产(房产证号:00××87)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柳伟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汤霖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