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金锁与王晓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锁,王晓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574号原告金锁,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斌,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晓侠,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金锁与被告王晓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陈登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锁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金锁负担。审判员 陈登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雷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