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袁海与重庆善如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重庆善如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立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3884号原告袁海,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代伟,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善如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4533X2。法定代表人吕静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长荣,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市立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一村28号2幢2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51649C。法定代表人杨福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重庆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诉被告重庆善如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立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善如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立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袁海负担。审判员 卢再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华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