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309号禤志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3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禤某,男,于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2437,汉族,小学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因本案于2016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禤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焕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禤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南路奉恩新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禤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禤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禤某的供述,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呼气酒精测试、抽血照片,车辆被盗抢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禤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禤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且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应予严惩。被告人禤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禤某是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有坦白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禤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