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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远杏与罗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杏,罗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1072号原告张远杏。委托代理人张云龙、刘国林,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白平,成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张远杏诉被告罗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远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白平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远杏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罗白平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5月16日归还1万元,于同年8月10日归还1万元。借款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罗白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础,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白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罗白平向原告张远杏借款2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5月10日还1万元,8月10日还1万元。借款后,被告罗白平未能按约还款。原告经催要未果,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以及原告及其代理人相关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白平欠原告张远杏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有据可证,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依法立即返还所欠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的诉请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远杏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础,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支付)。如被告未按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760元,由被告罗白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剑岚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凌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