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范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范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23民初1775号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吴上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勇前、倪昊,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姚院生,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潘文阁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2014年拍得案涉房屋,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于2015年7月30日已到期。原告方书面通知被告腾空房屋,但被告仍占用房屋。为维护自身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腾让原告位于南陵县籍山镇XXXXX幢X室X层1128.69平米的房屋;2.被告赔偿原告非法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以鉴定机构的评估数额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等主体及身份信息;2.(2013)芜中执字第00373-1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3.《租赁协议》复印件;4.交付房屋通知书复印件、快递运单复印件;5.照片复印件。被告范伟辩称:原告诉请属实,我方正在与原告沟通协商续租问题,由于我方员工众多,无法立即腾房。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6日,范伟与案外人陶明签订租赁协议,由范伟承租位于南陵县籍山镇XXXXX幢X室X层1128.69平米的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月支付租金,租期为2010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0日。协议签订后陶明按约向范伟交付了房屋。此后,由于陶明未能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的义务,法院对其所有的包括南陵县籍山镇XXXXX幢X室在内的房屋依法进行拍卖,并最终由原告于2014年拍得。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取得了XXXXX幢X的房屋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范伟遂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15年7月30日。2015年7月30日租赁协议到期,原告未与范伟签订续租协议。原告2015年8月28日向被告发出《交付房屋通知书》,被告仍未腾让房屋。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已经到期,被告应将租赁物腾空并如期返还原告。现被告占用原告房屋不退,显属无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腾让房屋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达成续租协议,现被告无端占用原告房屋应依法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综合同地段租金行情及双方原租赁协议约定,本着不让违法者得利的原则,本院确定被告按原租金标准的130%,即39元/平方米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南陵县籍山镇XXXXX幢X室X层(面积1128.69平方米),并交付给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范伟按每月每平方米39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从2015年8月1日至房屋实际交付日止)。三、驳回原告南陵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40元由被告范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文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 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