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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成山与李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山,李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山,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吉祥,男,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成山与被执行人李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某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李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高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成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成山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李吉祥追偿的权利。四、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了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6654.71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吉祥偿还45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于2016年6月7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6年6月6日向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企业、股权登记记录。于2016年06月6日向阳谷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记录。于2016年04月28日向金融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