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6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孙相军与陆力芹、周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相军,陆力芹,周德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6603号原告孙相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琳,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力芹,居民。被告周德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相军与被告陆力芹、周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20元、财产保全费48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孙相军负担。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邸龙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