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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7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华,黎淦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138号原告吴朝华,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黎淦阳,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吴朝华诉被告黎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吴朝华发出传票,原告吴朝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朝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佩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