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7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朝华,黎淦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138号原告吴朝华,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黎淦阳,户籍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吴朝华诉被告黎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吴朝华发出传票,原告吴朝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朝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佩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