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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严生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生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2刑初6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生国。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生国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生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至4月8日,被告人严生国至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采用撬锁等手段,盗窃作案4起,共计窃得人民币9200元。分述如下:1、2016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严生国至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高家村委西村xx号被害人周某暂住地,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人民币1100元。2、2016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严生国至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湖滨路xxx号被害人张某油漆涂料店,采用趁人不备等手段,窃得人民币5000元。3、2016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严生国至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老街xx号被害人王某暂住地,采用插片开门等手段,窃得人民币100余元。4、2016年4月8日上午,被告人严生国至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白家居委樊家村xx号被害人朱某暂住地,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严生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张某等人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相关监控视频资料、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生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属多次、部分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严生国犯盗窃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生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所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六千二百元,责令被告人退赔给各被害人,其中周某一千一百元、张某五千元、王某一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杭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