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15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郑洵诉田晓坤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15606号原告郑×,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被告田×,女,1982年11月5日出生。原告郑×诉被告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冰洁独任审理,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后性格不合且无共同语言,缺乏沟通和交流,时常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被告田×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结婚时间、婚史情况和子女情况属实。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偶有吵架和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自由恋爱相识,2009年8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建立了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和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作为夫妻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的原则对此充分予以协商、沟通,为了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安定,不能动辄即要求离婚。鉴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判员 张冰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巧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