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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0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薛巧利、薛国强与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巧利,薛国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088-1号申请执行人薛巧利。申请执行人薛国强。共同法定代理人薛龙振。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巧利、薛国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后围寨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薛巧利、薛国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639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3358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663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白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