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巧英、刁莉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巧英,刁莉莉,张孝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62号申请人张巧英,女,194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刁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张孝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申请人张巧英为与被申请人刁莉莉、张孝全借款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即墨市岭海中路87号1号楼401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即墨市岭海中路87号1号楼401户。二、查封申请人担保财产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德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