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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苏燕、苏亚光、苏育平与张鲜萍、张莉萍、张戈、张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燕,苏亚光,苏育平,苏悦,张鲜萍,张莉萍,张戈,张干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1933号原告苏燕,女,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原告苏亚光,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苏育平,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苏悦,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殷广智,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宁,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鲜萍,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张莉萍,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张戈,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张干,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光明,甘肃弘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那晓明,甘肃弘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燕、苏亚光、苏育平、苏悦诉被告张鲜平、张莉萍、张戈、张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燕、��亚光、苏育平、苏悦及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殷广智、杨晓宁,被告张鲜平、张莉萍、张戈、张干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刘光明、那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燕、苏亚光、苏育平、苏悦诉称,原告苏燕、苏亚光、苏育平、苏悦的生父苏桂堂与继母崔学勤于1985年7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张鲜平、张莉萍、张戈、张干系继母崔学勤与前夫张祯祥所生子女,原告生父苏桂堂与继母崔学勤婚前均已丧偶。苏桂堂于2014年1月1日去世,继母崔学勤于2015年1月6日去世。1996年7月20日,继母崔学勤购买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闵家桥10号1单元103室房屋1套,该房屋系苏桂堂与崔学勤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1月7日,崔学勤在未告知苏桂堂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卖予他人。1998年12月1日,继母崔学勤购买了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闵家桥10号1单元102室房屋1套,该房��系苏桂堂与崔学勤夫妻共同财产,2007年3月19日,崔学勤在未告知苏桂堂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卖予他人。继母崔学勤在与生父苏桂堂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苏桂堂的财产权,进而侵犯了原告的继承权,形成侵权之债,该侵权之债近期才被发现。崔学勤对全体原告的侵权之债,应当由其全体继承人用所要继承的遗产来清偿。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鲜平、张莉萍、张戈、张干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崔学勤生前的侵权之债共计87万;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评估费、保全费由被告继承。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在本院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原告仍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燕、苏亚光、苏育平、苏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苏燕、苏亚光、苏育平、苏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邢定君审 判 员  达永红人民陪审员  范建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禄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