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申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翟颖戈��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颖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19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翟颖戈,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再审申请人翟颖戈因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衢民受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颖戈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第一次家中维修,生产企业因漏水原因直接发货更换德厦地板产品,申请人因地板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翟颖戈的诉讼请求,本案系起诉人诉请法院指定机构对相关侵权责任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属于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申请人单独以此作为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申请人关于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第三方鉴定费用承担的诉请,亦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综上,翟颖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颖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潘勤荣代理审判员 徐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