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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甘坤与北京广信昌隆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8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坤,北京广信昌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初89号原告:甘坤,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北京广信昌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葱。原告甘坤诉被告北京广信昌某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广信昌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坤诉称:2015年11月29日,原告用当当账号:152××××0340,在当当网被告经营的广信昌某数码专营店购买了单价6499元(AppleiPhone6splus(A1699)64G灰色银色粉色金色移动联通电信全网通4G手机_白色)1部,订单号:33178732085。顺丰配送运单号:304206898904。同年12月9日原告签收使用后发现涉案产品并无被告在网页所宣传CPU:八核及以上cpu。随后向苹果官网客服核实cpu并无八核,这完全误导欺骗了消费者,向当当网客服投诉维权未果后,商品信息就被商家更改了。被告的涉案产品存在以下虚假宣传:CPU:八核及以上cpu。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电子商务销售商应当能知晓其销售的产品的基本信息以及有关消费保障、广告的法律法规。根据上述事实、法律法规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属于欺诈行为。被告构成欺诈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维护消费者自身的权益,故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499元,赔偿19497(6499×3)元,以上合计金额25996元。2、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被告昌某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9日,原告用当当账号152××××0340,在当当网被告经营的昌某数码专营店购买了AppleiPhone6splus(A1699)64G白色移动联通电信全网通4G手机1部,合计金额6499元,订单号:33178732085。顺丰配送运单号:304206898904。同年12月9日原告签收使用后发现涉案产品并无被告在网页所宣传CPU:八核及以上cpu。随后向苹果官网客服核实cpu并无八核。2016年3月25日,原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2016年5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向原告出具书面答复:“……经查,被告北京广信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当当网以第三方商家形式销售数码、小家电产品。在其销售苹果手机页面对AppleiPhone6splus(A1699)64G性能介绍中使用了“CPU:八核及以上cpu。”等用语。上述宣传用语经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确认,与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京工商东处字【2016】第1630号)……。”以上事实,有网页截图、商品信息截图、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出具给原告的书面答复等及本院相应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产品在性能介绍中使用了“CPU:八核及以上cpu。”等用语是否构成欺诈。被告在其销售苹果手机页面对AppleiPhone6splus(A1699)64G性能介绍中使用了“CPU:八核及以上cpu。”等用语。上述宣传用语经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确认与实际不符,足以影响消费者对产品性能的认知,从而影响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属于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销售该产品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货款6499元及要求赔偿1949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告退款的同时原告应退还其于2015年11月29日在当当网被告经营的广信昌某数码专营店购买的AppleiPhone6splus(A1699)64G白色移动联通电信全网通4G手机1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广信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甘坤退还AppleiPhone6splus(A1699)64G移动联通电信全网通4G手机白色1部的货款6499元。原告甘坤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退回上述商品给被告北京广信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如不能退回上述商品的,则按6499元的价格折抵被告北京广信昌某商贸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的货款。二、被告北京广信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甘坤赔偿194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元,由被告北京广信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穗花人民陪审员  吕文菁人民陪审员  王香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