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汉汉与卜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汉汉,卜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黄汉汉,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卜华丽,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黄汉汉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卜华丽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愈松审 判 员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朝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