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淑兰、富饶、王智弘与辽宁当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博彩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兰,富饶,王智弘,辽宁当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博彩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716号原告高淑兰,住锦州市。原告富饶,住上海市。原告王智弘,住大连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滕玲,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当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吴宝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哲,辽宁汇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博彩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王爱联。被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高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飞,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兰、原告富饶、原告王智弘与被告辽宁当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鞍山市博彩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兰、原告富饶、原告王智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原告已预付),由三原告共同负担249元,退回三原告249元。审 判 长 刘晓薇代理审判员 康 龙代理审判员 张可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