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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林星辉与王坚、张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星辉,王坚,张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765号原告:林星辉。委托代理人:陈晓忠、张珂,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坚。被告:张正荣。原告林星辉与被告王坚、张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被告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2%月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29日起,被告王坚、张正荣因需向原告林星辉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嗣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均未偿还借款,遂成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坚、张正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星辉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93元,由被告王坚、张正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9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朱 恺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人民陪审员  蔡一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