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冬明与林新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明,林新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507号原告李冬明,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越,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新江,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明与被告林新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退回原告867元。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琼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琼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