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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李冬明与林新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明,林新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507号原告李冬明,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越,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新江,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明与被告林新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退回原告867元。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琼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李琼送达时间: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