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867号原告姚某某,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王某某。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茂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