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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867号原告姚某某,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被告王某某。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茂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