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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长来与被执行人汪必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长来,汪必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袁长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汪必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袁长来与被执行人汪必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必宏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必宏归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350元和本案执行费175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必宏长期在外,具体地址不详,其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给他人,已被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65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鸿 来自